准备申请材料: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企业章程。
法定代表人以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声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文件。
航空器购租合同,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证明文件。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以及按照民航规章要求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
航空器喷涂方案批准文件以及喷涂后的航空器照片。
航空人员执照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基地机场的使用许可证或者起降场地的技术说明文件。基地机场为非自有机场的,还应提供与机场管理方签署的服务保障协议。
具备充分赔偿责任承担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等。
企业经营管理手册。
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企业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有外商投资的,申请人应当按国家及民航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提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的声明文件。